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魏镇胜律师 > 南北车合并遭反垄断审查 法律禁止经营者集中

南北车合并遭反垄断审查 法律禁止经营者集中

2015-03-17    作者:魏镇胜律师
导读:南北车合并遭反垄断审查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成了国际抵制的规则。不仅是我国境内需要反垄断,对于境外的垄断行为,也需要排除,限制。中国北车、中国南车3月10日晚间双双发布公告,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合并事务...

南北车合并遭反垄断审查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成了国际抵制的规则。不仅是我国境内需要反垄断,对于境外的垄断行为,也需要排除,限制。

中国北车、中国南车3月10日晚间双双发布公告,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合并事务已经获得了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批准,这意味着南北车在海外的项目将不会因为这一合并而受到影响。

公告显示,澳大利亚、德国、巴基斯坦和新加坡的反垄断审查机构已经批准了南北车合并的事务,且上述批准均未对南北车提出附加条件或义务。从公告披露的情况来看,南北车已经获得了所有依照当地法律,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这意味着南北车在海外的项目不会因合并而受到影响。

此前有业内人士担忧,南北车合并后能否顺利运营,很大程度上还要经受海外市场的考验。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南北车的合并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的,想要进军国际市场,就要经受住海外市场的考验。但是如果自身够强大,市场也会为你让路的。

  • 魏镇胜律师办案心得:急当事人之所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至高无上,律师最重要的勤勉敬业,认真负责。企业应当把法律服务的重点放在预防阶段,不要到打官司时才想起律师。

    关注微信“魏镇胜律师”(微信号flfx119),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魏镇胜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魏镇胜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为企业提供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帮助企业创造无尽的商业价值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