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不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公司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内容如果与劳动无关,只能是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了以上所列的劳动争议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首先应该同用人单位协商。因为同其他解决途径相比,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明显的效果。如果协商不成,才考虑其他解决途径。(2)找第三方调解,比如企业的调解委员会。(3)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申请。(4)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劳动争议中职工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应当怎么办?
答:我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中职工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可以采用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的办法。
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仲裁。”因此,对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
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此外,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6.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由谁负举证责任?
答: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解决中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主张,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就应该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证据。而对于其他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当事人可以就哪些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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