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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毕业生走向优秀律师

2015-03-26    作者:张献伟律师
导读: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律师的起点都是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作为律界新人如何从法学毕业生到优秀律师过渡,纵然见仁见智,各有路数。但请相信并珍惜你必须是一位有声誉体系的人,才能完全体会到美国律师事务所里“takeownershi...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律师的起点都是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作为律界新人如何从法学毕业生到优秀律师过渡,纵然见仁见智,各有路数。但请相信并珍惜你必须是一位有声誉体系的人,才能完全体会到美国律师事务所里“takeownership”的意义。“takeownership”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美国律师界极其注重个人声誉。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里的淘汰机制不是“按时保质保量”,而是“按时超质超量”:前者保证你平庸,后者才使你卓越。“takeownership”意味着哪怕是起草一封简短的电子邮件,不多一字,也不少一字,更不会有模棱两可的用词。

文章摘录自《跨越:律师执业思维方法规划》华滨/著2015年1月出版

高度专业的律师执业思维是律师执业高度的基石。思维定式决定行为方式。在律师服务行业中,“专业”是律师圈中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不管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工作表现,还是服务客户的过程,又或者是和其他法律界同行打交道中,专业的表现是赢得声誉和尊重的通行证。专业表现在律师业界是可以定位的。为把抽象的“专业”一词具体化及变得有操作性,本章围绕着专业服务这一中心思想,从主人翁精神、苏格拉底式准备、时间紧迫感、及时回应和优化事务这五个方面,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阐述如何形成国际律师的执业思维。

第一节主人翁精神(Ownership)

律师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行业的精英,成为高收入的社会群体,和其主人翁精神是分不开的。相信不少年轻的中国律师甚至是合伙人都很好奇:为什么刚毕业的美国华尔街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年收入能达到16万美元。主人翁精神是这些律师精英执业思维习惯的共性。主人翁精神是国际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它奠定了律师服务的基础。根据我多年的实践和观察,顶级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思维模式如出一辙:他们对自己负责的法律事项都视为一件完美艺术品,在其制作过程倾尽智慧和时间,以主人翁的心态完成该艺术品。

律师需要首先学习和掌握的是这种精神,由于中国律师业发展时间不长,不少优秀的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是在中国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都不一定完全具备这样的素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具备了主人翁精神,律师至少在专业意识上已经达到和优秀合伙人及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的水平。

在律师工作中,主人翁精神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应当

(1)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所能及的工作;

(2)不出现不合理地依赖其他同事或上级来加工、翻新或重新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或监督;

(3)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4)对其负责递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换言之,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或是准备成为执业律师的学生或工作人员,应当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上司和客户交代的事项勇于担当作为一名独立律师的责任,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交付的成果视为最终成果。

判断一名律师是否对其工作成果承担主人的角色,我们可以从上述定义的四个要素加以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不少律师在时间许可的情形下,未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就匆匆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年轻律师在执业之初没有养成穷尽时间和智慧的习惯,容易形成不求精良的惰性,很可能对其日后执业潜能的发挥和职业上升空间带来不利影响。即使年轻律师的工作单位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但律师如果能够在每项工作上都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该律师一定会通过时间和业务量的积累而不断发掘、提升其执业潜能,创造出更多的服务价值,进而获得更高的报酬以及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空间制造出更多精彩的机会。

要达到穷尽时间和智慧,律师可以遵循不假定及不断检查的两个原则,并执行追求完美、自我挑战及可以更好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

(一)不假定(原则一)

随意假定的危险很大,有时会导致律师给出错误的法律建议。随意假定是思维不严密,甚至可以说是“偷懒”的代名词。

例子1

我们在某数据库或某法律法规汇编找到某法律条文,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该条文一定适用于待解决的事情,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所查找的法律条文一定是最新的且是有效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调查该法律是否仍然有效,然后分析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待解决的具体事项。可以想象,如果对拟适用的法律没有从实效性和实用性做完整细致的核查,没有从立法原意及目的到具体主管部门如何适用这两个角度分析,那么由此推断出来的法律结论有可能是站不住脚的。而如果客户依赖于律师不准确的法律建议作出了某商业决定,事后被证明该律师的法律建议存在瑕疵,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律师将面临过错追责和赔偿的风险。

例子2

原告律师拟就被告违约起诉解除合同。原告律师的案情分析思路应当是:原告如果取得胜诉,需满足以下若干法律要素及证据条件。如果律师停留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等于在某种情形下假定了被告不会提出最强有力的抗辩。因此,律师应当继续分析被告可能会如何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违约在先等),并对被告的抗辩做出分析并提出反驳及相关解决方案。客观的案情分析报告对于客户决定是否起诉和判断未来案情进展所起的作用是很关键的。毫无疑问,遵循不要假定的原则能促使律师不断全面细致思考、调查和分析。

(二)不断检查(原则二)

优秀的律师工作成果的产生源于苏格拉底式(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直到答案尽可能清晰)的思考及不厌其烦的检查,直到这种检查达到了该律师智慧所能及的程度。检查需要耐心、专注和时间。

准确且精致是优秀律师的标志之一,这不仅是美国法学院培养优秀律师的标准,也应当是中国律师走向国际执业水准的标准。要达到准确且精致需要检查、再检查。

举个例子,评判美国法学院优秀法学博士(JurisDoctor)

美国法学博士(JurisDoctor,JD)是美国法学院的第一法律学位,要求申请人需要有本科学士学位,全日制学生一般通过三年完成该学位。JD完成后还有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和法科学博士(The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SJD是美国法学院的最高学位,但担任LLM和SJD的导师却不需要有LLM或SJD学位,只要JD就可以。虽然也有美国律师读LLM或SJD,但大部分攻读LLM和SJD学位的人员是寻求教职和学术造诣的外国法律专业人士。毕业生的标准之一是该学生是否曾在该法学院的法学评论(LawReview)

在美国法学院,由学生独立运营的法学评论是美国法律界的核心刊物。能在就读法学院期间担任法学院编辑或者担任编辑的同时在法学评论发表文章是美国法院、法学院、顶级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用人单位极其看重的录用标准之一。虽然法学评论的学术顾问由法学院教授担任,但决定发表文章的权利由清一色学生组成的法学评论委员会行使。一般而言,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年级排名前5%~10%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前会被邀请成为法学评论会员。进入法学评论的另一途径是在满足一定的成绩条件下,参加法学院一年级末夏季举行的由法学评论组织的写作竞赛。法学评论的主要工作是由委员会首先选出准备发表的文章,然后由编辑进行文字、标点符号及引用的校对。在美国法学院内广泛使用的第19版蓝皮书(BlueBook)中的编写引用规则有500多页。任职主编或编辑委员会成员或编辑。美国法学评论杂志的编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确保专业文章达到行业发表水平以及引用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对文章内容的审核及对引用规则的正确适用需要编辑们认真和仔细的字字阅读和校对。准确和精致是美国法学院法学评论编辑们必备的工作技能和习惯。

该等评判标准被美国法律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高度认可,主要原因是这些编辑是从优等生中选出,且编辑的经历能培养一名优秀律师耐心、专注、细致、准确、严谨的习惯。现实中较为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曾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评论杂志主编。由于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律师大都不会花时间和精力去教育一名年轻的律师如何进行这样的细致检查,他们会假定年轻律师在法学院就应当养成这样的习惯。确实,撰写法律文件或者撰写任何文件的基本规律是:一遍又一遍的细致检查,总能可以通过修改错误或精简文字等方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最后在交付期限前达到作者认为满意的程度。

可能会有很多年轻律师会问,每次主管律师或合伙人交代的法律事务情况都很急,没有时间做很细致的研究及校对。这不是借口。根据我多年的执业经历,在绝大部分情形下(即使情况紧急),上级律师很难接受初级律师递交不合格的工作报告。相反,年轻律师应当把每一次工作任务(不管是否和法律相关)都当成高端艺术品完成,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需要穷尽其智慧和时间,交出自己按当时的实力已倾尽全力的不留遗憾的作品。如果一名律师在初入职场时没有养成提交精品的习惯,很难想象其日后的职业空间会很大。当然,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可能在一件合格的作品上做无限制的检查。当律师长年累月积累了优秀的习惯,并能很好地把握住律师尽职、高质量、高效率、客户支付律师费金额及客户满意度之间的平衡,律师对于文件和法律建议的精确程度的把握就会游刃有余了。但年轻律师执业之初还是需要尽全力打造精美作品,否则就会离律师精品越来越远。

(三)追求完美(标准一)

主人翁精神的首要标准是我们是否准备交付完美的法律作品。如果没有完美主义导向,很难想象该律师的法律作品质量会很高。原因很简单,对自身作品质量不做尽善尽美标准要求的律师,任何提高法律作品质量的建议和为之付出的努力对该律师而言很可能是一种折磨,因为达到完美是需要不断思考和改进的。一项高质量的法律作品是经得起苛刻考验的,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

举个例子,挑战一份法律备忘录水平的高低,高级律师或合伙人可能会这么问年轻律师:

你是否准确提出了问题?

你是否清晰地回答了问题?

你是否给出了令人说服的法律理由(具体法律条款名称,而不是“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实理由?

你是否考虑到了相反观点的反驳及证据?

你是否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你是否评估了不同方案的利弊?

你的备忘录是否存在一名小学生都能避免的语法或拼写错误?

你是否问过自己该备忘录是否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

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文书上任何一个用词和标点符号的瑕疵都会在某种程度影响律师的可信赖程度。比如说,在美国,如果律师向法院递交的文件质量低劣或不符合法院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法官有权根据庭审规定批评、训斥、制裁律师或者建议律师监管机构对律师进行训诫或更严重的惩罚。

(四)自我挑战(标准二)

我们是否对拟递交的工作成果进行过假想的挑战,即想象自己是上司,对工作成果的语法和文字的准确性、逻辑结构、分析推理及文字的简洁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并近乎苛刻的质疑和挑战,并实施迎接这些挑战的措施,不断完善作品,加强作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及全面思考的法律作品很有可能受到上司及客户严厉的挑战。虽然律师的执业年限和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名律师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但如果律师初入职场的时候没有养成随时准备迎接他人挑战的习惯,其作品质量的提高空间将十分有限。

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不允许存在语法和文字拼写错误。如何避免这些看似简单的错误,检查、再检查。说来容易,不少执业多年的律师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还经常犯这种简单的错误。优秀的法律文书要求结构和分析推理有逻辑性。检查法律建议文书逻辑性是否严谨的标准和步骤可概括为:

——是否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合理推理出法律结论;

——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相反的论点和论据;

——是否对这些相反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了客观、积极抗辩并最终得出结论;

——是否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做过其他方案的利弊分析。

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应当是言简意赅的。言简意赅不仅是高效的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很多高级合伙人和跨国公司高管的文书风格和交流风格,言简意赅背后是自我严厉挑战后的结果。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子3

我们大概听说过这么一个故事:某欲寻求风险投资的企业家为获得风险投资,在没有预约或不能预约情形下,在美国硅谷的投资人办公楼门口截住投资人。而投资人答应只给企业家几分钟时间,因为投资人需要搭电梯进入办公室。后来该企业家利用从办公楼门口到办公室之间的短短几分钟完成了项目陈述,成功说服了投资人的进一步约见并获得了风险投资。中间过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短短几分钟的精彩说服肯定是经过精心充分准备的,该企业家一定是背后自己设计了很多问题及准备了不同的答案。

例子4

在美国法学院的写作课作业、在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报告及递交给法院的诉讼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会被限制字数或限制页数(当然字体大小和行间距是有具体规定的),原因就是读者不希望看到冗长的法律文书。

因此,律师可以用8个字表述的内容不要用9个字。简洁过程很艰苦,但是会培养出简化复杂问题的能力,这是管理职位重要的能力。把所有内容杂乱无章地准确表达,充其量可能会合格,因为这样的作品可能没有明显的逻辑错误,但如果仅满足合格,不利于律师成长。如有时间,律师应在法律作品达到准确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简化和完善。

(五)可以更好(标准三)

递交工作成果之前,我们是否反复问:该法律作品的质量可以更好吗?“是否可以更好”的标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挖掘自己身上的潜能。这样的专业态度使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合伙人对质量的要求达到了看似吹毛求疵的程度。虽然我们律师的法律悟性和感觉不尽一样

很多合伙人正面评论年轻律师时喜欢说:这律师很有感觉(Sense)或者这律师很有悟性。,但对法律事务判断的感觉是可以培养出来的。在执业多年后,我们会自然地发现很多同行在很多问题上英雄所见略同。穷尽智慧意味着我们要思考,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从不同角度进行抗辩式及有效性的分析,这样我们的法律服务可以更好。

不同程度地依赖他人完成自己本可力所能及完成的工作,这一问题在年轻律师群体比较普遍。这种工作方式会严重阻碍律师晋升空间,因为他们难以被委以重任。相反,如果年轻律师能视每项工作为提升自己的机会,独立并尽其所能完成被指派事项,节省合伙人审阅时间,该律师可能会很快参与到更重要的工作,承担更多的义务,当然其薪酬也会相应增加。

现实中发生在律师身上缺乏独立性的常见例子有:

在法律建议中,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只陈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专业的,因为读者无法核实;

对引用的法律没有进行时效性检查,该法律有可能已被废除或被部分修正;

就拟适用的法律在当地的实践,未咨询政府部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律师先入为主,和实际操作有出入;

在中英文互译中有不少的词语没有一一对应、准确无漏地翻译出来,后果是让上级律师重新翻译或发回重做;

没有按上司的书面或口头审核意见逐条修改法律文件,后果是需要上级律师再次审核;

在中英文翻译中没有尝试用互联网的搜索功能进行翻译,对字典查不到的词语,只留下空格等上级律师翻译,而上级律师花两分钟就在互联网上找到答案。

要达到独立且全力完成工作,律师可以遵循负责人定位和最后成果定位的执业原则,并执行做足功课、无代办情形及管理意外三条判断标准,脱离对他人不合理的依赖。

(一)负责人定位(原则一)

无论律师在某些法律事项上是多么没有经验,在接到工作指令后,应当想象自己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负责律师或直接视上级为你的客户,而不存在上级律师,自己独立承担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当然,年轻律师可以就不清楚的问题请教上级律师或同事,但在寻求帮助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思考,寻求帮助的前提是在穷尽自己的调查分析后,而不是直接寻求答案。由于答案就是工作成果,向上级问结果等于省去了年轻律师的工作。相反,年轻律师的问题应集中在如何找到答案。

不少年轻律师刚入行时没有主动承担起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总是过多依赖上级律师对其工作的监督和修改。这种依赖性对律师成长不利。相反,如果年轻律师勇于承担并作出相应努力,即使其法律推理过程或法律结论不完善,上级律师也大都会欣赏其工作。基于该年轻律师敢于担当的态度,上级律师也不大会因为存在工作失误或工作质量不高而责备该律师。总而言之,以负责人的定位处理法律事务会减少律师不合理的依赖。

(二)最后成果定位(原则二)

不合理地依赖他人而递交工作成果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律师没有把其工作成果视为最终成果,而总是假定其上级律师会帮助其校对、检查和复核。将工作定位于最后成果有利于培养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使其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保持缜密的习惯。

慢工出细活适用在律师工作中再恰当不过了。如果我们视拟递交的工作成果为最后成果,且是高质量的精品,我们肯定不会草率行事。相反,我们会在完成初稿后做一遍又一遍的检查、修改、完善、再调查、再分析,再次确认文字是否清晰,是否可以再简洁一些,语句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可以更具逻辑性。这样的作品一定会比只简单检查一两遍的要完善许多。

注意:当然,我们也要意识到快速、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重要性。

衡量国际律师所客户服务水平的两大标准是质量和交付速度,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合伙人每次交付成果给客户前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针对年轻律师,达到高速和高质量平衡的有效办法可以参考如下提示。

先完成自己确保合格或者说会令人满意的但还没达到完美的工作成果。但是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全力递交力所能及的完美作品。只有在不断追求完美作品的过程才能不断提高效率,而为了效率而牺牲质量的做法会让你的作品很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如果上级律师催促交付现有成品(无论质量高低),你会马上发出合格或令人满意的工作成果,并标注因时间关系还可以再精简完善,大部分上级律师会理解因时间紧张而导致现有成品的不完善。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上级律师会让你立即交付手头上现有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质量如何,也不管是否完成。为了提前应对这种情形,年轻律师应当在刚开始制作工作报告时就尽量先按合格标准进行,避免交付质量不合格作品,虽然上级律师在时间紧迫时也能理解或接受该等不合格。

(三)做足功课(标准一)

我们是否在法律建议的准确性上做足了功课。律师应确保其法律建议和结论准确且严谨,检查标准和步骤参考如下:

第一,要准确描述事实,并对不掌握的事实作出一些假定,以支持相应的法律建议或结论。这就要求我们在和客户会见时准确记录客户的陈述并根据法律要素提出关于事实方面相应的问题。

第二,要准确提出问题,确定我们的答案能帮助客户或上级律师作出准确判断而解决问题。如果提出的问题不正确,则毫无疑问需要依赖他人重新提出,因为不正确的问题带来的答案是无用的。如果我们的答案不能帮助上级律师或客户作出准确的判断,则整个报告或许没有任何意义。当然,如果调查、分析和判断不足以让我们给出建议的情形除外,这种情形通常需要我们对事实作出假定或继续调查、收集资料。

第三,要确定拟出具法律建议所依赖的事实(包括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及法律研究和分析(包括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是全面及准确的。法律建议应当依赖于客观的事实调查和全面的法律评估。

第四,要确定基于准确的事实和准确的适用法律所推理出来的法律结论是站得住脚的,并充分考虑推理可能存在的漏洞及如何补救。这些漏洞可能是上级律师或是客户或是对方律师或是法官推翻你出具法律结论的理由。

(四)无代办情形(标准二)

审视我们的作品是否存在让人代办的情形,是否存在依赖他人修改语法及文字错误或补充信息的情形。校对在法律写作中很重要,但遗憾的是很多年轻律师没能充分意识到法律文字的严肃性,经常交出错别字百出或语句不通顺或有逻辑错误的法律文书,经常出现让上级律师或合伙人帮助其校对,甚至出现留空白待填的情形。这样的错误轻则造成律师晋升空间有限,重则可能导致其被辞退。当然,法律写作的风格及行文格式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律师的标准或许不一致。在实践中我们除了要提高法律写作的精确性、严谨性及逻辑性外,还需要观察和研究不同汇报对象的写作风格和行为习惯,在写作中尽量用上级律师使用的措辞和结构,这样会减少上级律师的修改幅度,从而迅速达到或超过上级律师的标准。

(五)管理意外(标准三)

我们是否能对意外作出辩证式的评估,是否能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作出预先判断。在商务谈判和诉讼中,和商业伙伴或诉讼对手的较量好比国际象棋对弈或高尔夫球的比赛,充分客观的预先判断有利于将客户置于有利的地位,使客户可以作出更为合理的决策。

在国际象棋比赛中,棋手对于每一步棋的下法,或许有很多选择,但一般不能将选择建立在假定对手做最弱反击的基础上。如果建立在对手做最弱反击的基础上,万一对手做了最强反击而我们没有进行分析,则很可能令我们处于劣势。相反,我们应当将对手最强有力的反击假定为最有可能的反击:假定对手会用最高超的智慧和最深远的谋略作出最具威胁性的反击,从而决定我们下哪步棋。如果有了这样的准备,对方即使没有使出强有力的招数,我们还是可以按计划的上策继续进行;对方如果使出来最有威胁性的招数了,我们还是可以按原计划的预案进行,即使这样的预案不是上策。

在高尔夫球比赛中,球员的每一击都是为了给下一击直至攻上果岭并进洞创造出更有利的条件。打高尔夫球的人士大都会了解,顶级高尔夫球手的最强能力不在于他们在正常情形下能打出多少好球,而是他们在困难情形下如何救球的能力:比如只有在大风天气或当球进入长草区或球在水障碍旁造成击球位置困难等情形下如何救球。换言之,高尔夫球手要充分预估在比赛情形中出现的意外及如何处理这些意外,只有把意外当成正常情况处理,才能取得好成绩。如果忽视这些可能发生的意外,而将胜利寄希望于不发生这种意外,通常都会以失败告终,因为意外是高尔夫固有的特色:没有人能每一杆都击出好球。

借鉴国际象棋和高尔夫比赛的战略和战术准备,我们在商务谈判和诉讼中应当使用的策略和方法可以归纳为:遵循对手强大及充分管理意外的原则,做好不同的预案。这样的策略会使我们的法律建议更显客观和专业,更易于达到客户的商业和诉讼目的。在诉讼或商业谈判中,下面几种情形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情形一:

如果对手事实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不利于客户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依据,我们可以基于事先已完成的充分分析,启动预案,作出有准备的反击、退让或妥协。

情形二:

如果对手反击很弱或根本没做反击,我们无须启动预案,当然就乘胜追击并按原计划顺利达成我们目标。

情形三:

如果经过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出我们客户形势不好,比如在商业争议解决中判断出客户胜诉机会不大或者在诉讼中某项关键证据很难获取,这就可能造成客户在争议解决的谈判力量上相对较弱,在诉讼中败诉的风险较大。这种情形下,我们就建议客户在适当时候作出妥协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总而言之,在法律建议上做足功课要求律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正反两面充分论证,要求律师对各种可能性作出分析和判断,从而确保高质量的法律建议。有了这样的意识,我们就会尽全力去完成本应我们完成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

律师应当对自己处理的法律事务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式去完成,而不是做完一阶段工作后就消极等待上级律师或其他团队成员提醒或督促。把事情做在前面会培养律师的全局观和统筹意识。要达到积极主动,可以遵循前瞻性及跟进性这两条执业原则,并执行进程表、大局导向及积极推进这三条判断标准。

(一)前瞻性(原则一)

律师在接到工作任务时,应尽量向其上级律师或客户了解律师工作成果的最终用途,并在思考法律建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在实践中很多客户会抱怨律师给的法律建议太过单一,满足客户该等需求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根据事实或假定不同的情形多提几个方案:上策、中策、下策,上策是完美方案,中策是折中方案,下策是保底方案。这样的法律建议通常能令客户满意,毕竟律师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解决方案。当然,前瞻性的法律建议要求律师的思考力度很深、宽度很广。

(二)跟进性(原则二)

对于所有被指派的法律工作,律师都应当具备及时跟进的意识和行动,直到事情告一段落。记得中国某地方司法局和美国某州的律协在统计客户投诉律师案件类型中,得出了令人颇感惊讶的相同的结论:律师怠于向客户汇报案情进展或怠于沟通占据了投诉类型中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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