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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劳动争议篇(二)

2015-03-17    作者:黎侠蓉律师
导读:接上文:8.对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接上文:

8.对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时,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书,而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组成?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0.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外,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1.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2.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代理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此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1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续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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