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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2015-03-27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的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的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并规定,上述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注意:

适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这条,要注意前提条件: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也就是,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虽然涉及的标的很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是,如果涉及的是违约金,生活困难救济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其他的不属于条文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则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决时不会写明,该裁决为一裁终局,而写为:“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某法院起诉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写法不会影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赋予的效力。

那么,一裁终局的裁决其效力是怎样的?是裁决一经仲裁委盖章即生效,没有救济的途径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如裁决不具备以下情形,(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规定“一裁终局”裁决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涉及标的额较小,且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基本法律权利,要尽快解决,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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