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何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房屋拆迁时获得补偿款10万元。2009年二人离婚,对上述款项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3年,村里对原拆迁户进行二次补偿。张某得知后即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二次补偿款17万余元予以分割。何某则认为,离婚时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二次补偿是给何某个人的,与张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所涉二次补偿属于夫妻共有部分,仍应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点评:
夫妻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主要是遗漏处理的财产,但也不排除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即为第二种情况。虽然二次补偿发生在夫妻离婚后,但补偿的依据仍然是原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且补偿的金额仍然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计算。因此,上述二次补偿款应认定为原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其中夫妻共有部分仍属于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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