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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故意杀人死刑

2015-03-30    作者:孙中伟律师
导读:案件名称: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王启全、陈新军书记员:杨鸿裁判...

案件名称: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启全、陈新军

书记员:杨鸿

裁判时间:2014.08.14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盗窃罪前科宗教极端思想故意杀人死刑没上诉

【裁判要点】被告人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使用单刃刀、木棒杀死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男,维吾尔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控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喀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新刑三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2月底,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用多媒体卡从其女婿阿布都热扎克·艾合买提(另案处理)处拷贝了存储有“东伊运”、“乌伊运”恐怖组织煽动从事恐怖活动的“太比力克”音频资料并多次收听,产生了杀害汉族人进行“圣战”之念,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单刃刀及木棒。2013年4月18日21时许,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路×号地下室被害人陶某某(女,殁年39岁)租住处,趁陶某某不备,持木棒猛击陶某某头部数下,致陶某某倒地,木棒断裂,其又用单刃刀朝陶某某胸腹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陶某某心、肺、肝等多器官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单刃刀、木棒,证明被告人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艾某甲、艾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另案被告人阿布都热扎克·艾合买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使用单刃刀、木棒杀死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三核字第3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买买提·托合提玉苏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惩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2013年2月底,本案被告人由于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产生了杀害汉族人进行“圣战”之念,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单刃刀及木棒。于是2013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被害人租住处,趁被害人不备,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倒地,木棒断裂,其又用单刃刀朝被害人胸腹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显然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并且没有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其死刑是合适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虽然被告人因刚刚过了五年,不属于累犯,但是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并且被告人是由于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随意性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容易造成公众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以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可能性评估】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杀人(+10分),共110分。

  • 中伟律师 所训:律师是一种信仰,律师是一种责任,律师是良知,律师是正义,律师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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