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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纠正23起冤假错案疑罪从无不再停留纸面

2015-03-30    作者:龚来章律师
导读: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图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听法官宣布再审结果。 核心阅读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图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听法官宣布再审结果。

 

核心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呼格吉勒图无罪!”

12月15日,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结果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忍不住流下两行长长的眼泪。为了这一天,她等了足足18年。

18年前的199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确定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9年前的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杀人案中的一起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申诉,并四处奔走求援。一次次复查,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事情终于在今年出现转机。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该案申诉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正式启动对该案的再审程序。

冤假错案类型有何变化

●纠错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转为“证据不足型”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中写道。

呼格吉勒图案是十八大以来,根据“疑案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的又一起案件。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说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由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如徐辉案、念斌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

纠正的冤假错案在类型上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转变为“证据不足型”,说明了什么?

 “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转变。”在陈卫东看来,“真凶再现型”和“亡者归来型”冤假错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而现在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却压力重重。“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这一变化来得并不容易。上世纪50年代中期,对“无罪推定”原则曾出现过三次大的争鸣。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对“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该原则,并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条款。

然而,法律规定要真正落实并不容易,迫于观念上、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疑案,司法机关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这些判决通常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压力,法院采取的折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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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以勇气和智慧挑战公权力,排除非法证据,还无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