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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卖房可否撤销

2015-03-30    作者:张英杰律师
导读:外孙按公证委托书授权代理外公、外婆将他们的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父母。然而,这样一笔亲人之间看似不存在权限问题的房产交易却在日前被宝山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吴老先生夫妇生有一儿二女三个子女,在宝山区沪太...

外孙按公证委托书授权代理外公、外婆将他们的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父母。然而,这样一笔亲人之间看似不存在权限问题的房产交易却在日前被宝山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吴老先生夫妇生有一儿二女三个子女,在宝山区沪太路有一套94多平米的房屋。该房内住着老俩口和大女儿一家三口,原权利人有吴先生老夫妻和大女儿夫妻共四人。

2005年夏天,大女儿对父母说想把这个房子卖掉,换一套大些的。考虑到三代人在一起的确有些拥挤,老俩口同意了,并于2005年6月12日在一份委托书上签字,委托外孙全权代理老俩口办理这项事宜。次日,大家还慎重地对这份委托进行了公证。但由于老人身体等原因,换房工作一直没有办理。

直到2009年4月,老太太生病入院,外孙才想起此事,便于2009年7月26日以外公、外婆的名义与自己父母悄悄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转让给父母,转让价为24万余元,并马上到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但一直没有支付任何钱款。而此后吴老先生对这一情况毫无所知。半个月后,老太太死亡。

2011年2月,吴老先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得知产权已经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大为光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外孙他们一家恶意串通,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老太的房屋份额由全体继承人继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外孙以外公、外婆名义与自己父母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外孙接受吴老先生夫妇委托后,将他们的份额以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父母,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且他们实际也未支付任何房款,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吴老先生夫妇的权益,因此判决合同无效,死者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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