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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等财产收益在离婚时处理问题

2015-03-30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以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贴等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排除军人的伤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以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贴等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排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则另一方不得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如果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保险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立法,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商业保险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也将被纳入法律的殿堂。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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