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与原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婚后原某脾气非常暴躁,并经常打骂李某。2009年起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原某经常不回家。原某现在日照市打工。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李某要求离婚,原某不同意。
【分析】
2011年5月21日,李某来所咨询,董学明律师为其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四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由谁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有无债权债务。起诉离婚,要从这四方面准备相关证据。
二、离婚庭审前或庭审中法官会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根据证据判决。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六个月后,才可以提第二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80-90%判离。所以,提醒李某要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心理准备。
三、原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打工,需要到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起诉。
【委托】
2011年5月22日,李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为其代理该离婚案。
【立案及审理】
2011年5月23日,董学明律师到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为李某离婚案递交起诉状。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予以立案,并将该案转城郊法庭审理。
2011年5月29日,城郊法庭通知董学明律师,该案于2011年6月20日9:30开庭。
2011年6月20日9:30,原某未到庭,城郊法庭缺席审理。
2011年6月29日,董学明律师收到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经生育子女,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仅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克服缺点错误,珍惜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及婚生男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宜解除。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原某离婚。
董学明律师办案心得:思考是内功,语言是外功,横亘在两者之间的是职业道德。
关注微信“董学明律师”(微信号dxm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董学明律师网”)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董学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