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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兵法》第一季:房产署名有讲究(三)

2015-03-31    作者:魏绍玲律师
导读:房价的飙升使房产成为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重头戏,房产也成为了离婚诉讼中的兵家必争之地。魏绍玲婚姻家事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总结多年办案经验,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婚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特推出《婚房兵法》系列栏目,为您...

房价的飙升使房产成为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重头戏,房产也成为了离婚诉讼中的兵家必争之地。魏绍玲婚姻家事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总结多年办案经验,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婚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特推出《婚房兵法》系列栏目,为您解读婚姻中关于房子的那些事儿.


【案例简介】

小王(男)与小李(女)结婚,婚前双方裸婚,婚后小李感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后悔当初没有听父母的话,在婚前就让男方把房子买了,现在没有房子做后盾,婚姻也觉得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于是,小李开始想尽各种各种办法让小王的父母给他们夫妻买房。小王体恤自己父母,不想让自己的父母拿出必生的积蓄给他们买房子,为此,夫妻俩间的战火也是此消彼伏。最终,小李胜了,小王的父母七拼八凑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虽让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小李认为只要是婚后“进账”的房产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啊。小李是对的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房产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其子女个人赠与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必须全额付款。如果是只付首付或者支付部分房款,没有其他约定,则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本案中的房产是小王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提示】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延续了保障婚姻的稳定性的精神实质的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增加了更多新规定,法院在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例。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婚姻中的房产时,尽量咨询专业律师,不要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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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绍玲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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