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认定工伤时,单位往往不与伤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而不承认伤者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给工伤认定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程序。
为了达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并且实现伤者利益得到最大保护,伤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伤者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单位为了大事化小,常常在工伤事故发生住院治疗终结后,支付少量的赔偿款,将伤者打发了事。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待遇给付属于强制性法律,单位与伤者私下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无效。因此认为伤者应不论赔偿多少先拿到手里,然后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并有双方签字,对工伤认定更有利。可以省略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2、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些单位因为伤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会积极为伤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将社保支付的工伤待遇支付给伤者,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如果发生工伤后,伤者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工伤待遇应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支付)。如单位不予支付其应支付的部分,可申请劳动仲裁。
另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社保单位暂时没有拨付其专项资金,目前这笔费用还没有到位。期望政府的相关部门早日解决。
3、有些单位为了在发生工伤时减轻负担,为工人投保商业险(如意外伤害险等),发生工伤事故后,会用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做为工伤待遇给付伤者,从而达到减少单位损失的目的。
事实上,商业险是约定的险种、工伤保险属于法定险种,是不同的,伤者除了享受商业险的保险赔偿后,还应享受工伤待遇,二者是不能抵消的。
4、目前,大多数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缴费基数,而绝大部分单位的工人工资都是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因此,社保部门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会低于伤者应得的待遇。
而《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单位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类似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因没有全额缴纳社保而给伤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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