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具有从属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怎么约定定金数额呢?下文中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介绍。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立法的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3、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上文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在订立合同时如何约定定金数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同中只声称约定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的具体性质,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一般按照违约定金处理,不适用双倍罚则。如果想要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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