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西方文化中,习惯于把人分离成灵魂和肉体两部分来看待,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从人性的角度而言,即在承认人具有自然性,或动物性本能时,也尊重和推崇人的道德性和理性。如此便自然导致西方的法律观具有二元性,这突出体现在其对客观法与主观法、自然法与制定法、应然法与实然法等方面的论述上,但也正因此才推导出“恶法非法”之理论。
但与中国主流的“性善论”不同的是,从整体而言,西方“性恶论”思想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其以人性本恶为假设前提,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进而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安排,并形成了根本有别于中国的“法治”传统。本文主要对西方“性恶论”思想的形成、发展、演变进行一个简单的历史梳理。本期《法律江湖》欧阳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国”
二、基督教,从“原罪说”到“宗教改革运动”
三、各学派:从“文艺复兴”到“二次工业革命”
四、结语:“人性恶”的正面价值和意义所在
一、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国”
西方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一切思想家中最有影响力的人;在他们两人中间,柏拉图对于后代所起的影响尤其来得大。”柏拉图早期,受其师苏格拉底的影响,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先天德性论,推崇善德,并主张贤人政体,崇尚“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为此他举了这样的例子。一个医生,他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要离开他的病人,于是他把药方和指示写下来,给病人自己服用。但如果病情发生了变化并且医生正好提前回来了,那他仍然实施他原来的药方呢?还是会给病人吃新药呢?以此来说明法律是死的教条,无法跟不上人类生活的变化,而人的经验浓缩了人的智慧,一个好的医生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他甚至讥笑说:“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也是无法持久的。”
但这本为后世所熟知的《理想国》是柏拉图40来岁时所写,在经过亲自改革的失败和多半生的思考后,晚年的他开始深刻认识到人性中恶的一面:“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追求快乐。”转而更现实的承认哲学王难求,只有退求其次。于是在他80来岁时,他写出了完全颠覆之前思想的《法律篇》,其中提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在短时间内又没有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要比人治好。”甚至提出:“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从而率先完成了从性善论到性恶论的转变。这部他至死都还没有完成的著作,给后人留下许多的猜想,他对法律制度的设计被称之为“希腊法律的影子”,为罗马法产生了间接的影响,甚至有人说为查士丁尼统治下的法律“与其说是罗马的,还不如说是希腊化的,它起源于柏拉图的《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则直接继承并发展柏拉图晚年时期的这一思想,他主张人性本恶,认为只有理性的法治才能防止人性之恶的膨胀,他对柏拉图人治思想的批评也是成为西方历史上早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针对上面所举的看病的例子,他认为只在紧要关头,人的灵活性才能优于法的稳定性,如同埃及的医师一般依成法处方,但如果到第四日仍不见疗效,他才可以改变药剂。并且医生有病也总是找别的医生为自己诊断,避免受情绪的影响,自己做出错误的判断。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一个人的统治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贤良也能够难免会在执政时有所偏向,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并提出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重要思想,从而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上人性本恶的基础,成为了法治思想的基石,并成为后世西方法学家们的理论渊源。
二、基督教,从“原罪说”到“宗教改革运动”
中世纪以后,以“原罪说”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广泛传播,更强化了西方人性恶的观念,并深刻影响了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生活。其代表人物奥古斯丁认为:“人类的始祖背叛了上帝的意志,犯下罪孽,偷吃禁果,本性遭到破坏,被放逐出伊甸园,因而人类出生时便背负着‘原罪’并从祖先那继承了堕落的本性。”此外,他还在《上帝之城》中对“地上之城”的人性进行了悲观的表述:“自私统治着这个国度,各种自私自利的目的相互冲突,使它终将沦为罪恶的渊薮。”这种建立在人性本恶基础上的神学观统治了当时的一切,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为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这一情形深远影响到整个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使得人们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神法”,并认为“人法”应当遵从“神法”,因为只有遵从“至善”的上帝才能消除“性恶”的罪孽。
16世纪的欧洲,在德国的马丁•路德和法国的切尔金领导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运动,对罗马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发起猛烈冲击,但由于路德和加尔文在思想依然坚持神学主义,所以在人性的观点上,他们也都“信奉人的完全堕落”,并认为堕落的人“倘若不被管束,那么在凶暴残忍方面,他就会远胜过所有凶禽猛兽。”不过从进步的意义上讲,他们还是将西方法哲学从中世纪神学的羁束下,初步但不彻底地解放了出来。
三、各学派:从“文艺复兴”到“二次工业革命”
17、18世纪,西方以文艺复兴运动为先导,开始全面的思想启蒙运动,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高举理性的旗帜,开始彻底地回归以人为本的思想,坚决地以“人性”反对“神性”。但整体而论,他们基本上还是坚持人性恶为主调的。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谁认为绝对的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而孟德斯鸠更是明确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通过以“人性恶”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剖析,西方法学家才提出了“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社会契约论”等思想理论,并进而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建构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近现代以来,尤其是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西方经济飞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不断壮大,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彻底改变,同时也导致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生巨大变化。但主流的思想家、法学家却仍然秉承“人性恶”的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来进行政治法律体系的建构。如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这一本能支配了人类的一切行为,所以立法、执法、司法都应该贯彻功利原则。他的这一思想也影响了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
社会法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庞德在谈及人性与法律的关系时,也趋向于认为人性为恶,他说:“人类行为趋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主义的自我扩张的本能,另一类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能。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此外,美国宪法的奠基人汉密尔顿更是明确的指出:“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无赖,他的每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的。”
结语:“人性恶”的正面价值和意义所在
通过以上历史梳理,可知西方“性恶论”思想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始终占主导性地位,对整个西方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传统影响深远。但中西方“善”与“恶”的概念及内涵并不完全等同,西方文化的这种“性恶论”,它始终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承认人性天然具有自私自利、趋利避害的本能,另一方面又始终强调在理性主导下欲望的满足,甚至理性论的本身就包含了人性恶的前提。
所以,西方从没有因为这种“恶”而对其予以完全否定的价值判断,相反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才最终形成了法律至上和权利至上的法律文化传统,并倾向于把政治法律制度归结为个体为实现其现实的欲望和幸福,而在理性的引导下,把自己的权利让渡和集中所产生的结果。并且“性恶论”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直接渗透和体现于宪法、刑法和私法等整个法律体系之中。
本文为原创作品,欢迎大家转发分享及转载,请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姓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欧阳-法律江湖”
欧阳春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欧阳春律师”(微信号okou100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欧阳春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欧阳春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