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周,一直在折腾家庭与婚姻的话题,并讨论在离婚诉讼中,除了法律之处,律师和当事人还应当加以关注的其他问题。期间,有朋友看了文章后问我,爱是什么?我顿时一片空白,竟不知如何回答才好。
爱是婚姻的起点,仿佛也是终点。可何为爱,或许每个人在不同年纪,经过不同历程,都会有不同的感悟。并且文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等也都有各自不同的解读,但法律是如何理解和定义爱,最至关重要,因为它被运用于实践,直接影响到每一段婚姻,每一个家庭,甚至每一个人。本期《法律江湖》,欧阳与大家共享:
一、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何为爱
二、法律实际上承认爱是婚姻基础
三、法律究竟是如何理解和定义爱
四、其他各学科如何理解和定义爱
一、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何为爱
“感情“二字是法律对爱的唯一表达方式
律师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必然要涉及到离婚的原因。对此,当事人最通常的解释便是,因为我不爱他了,或是他不爱我了!但爱是什么,就个人而言,年轻时曾自认为已了解,可如今越活却仿佛越不明白。于是开始遍查法律典籍和规章,最终一无所获。因为根本没有一个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什么是爱,甚至是刻意逃避“爱”字,或许它也不明白!
结婚时,根据《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换言之,只要双方自愿就好,法律根本不管,也不在意双方爱或不爱。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二字,便是法律对“爱“的唯一表达方式,或最近似的表达。
倘若结合这二条法规来看,婚姻一事,法律所奉行的明显是”宽进严出“的政策,执行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结婚是个人的自由,双方同意即好,无论爱与不爱,但离婚时却不能由着那般任性的自由,必须是“不爱”了。这是什么逻辑?
二、法律实际上承认爱是婚姻基础
法律无法证明爱,故只能用“不爱”来曲线救国
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法律对婚姻的理解,其实与个人对婚姻的理解基本一致,即结婚或离婚,主要在于“爱或不爱”。因为我国算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理论上而言,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指导,婚姻法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也是如此,我国婚姻法的很多基本条款都与其息息相关,不妨先看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经典表述。
1、关于结婚:“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
2,关于婚姻维系:“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3,关于离婚:“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是可以离异的”;“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如果感情确已消失或已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是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由此可知,马老爷子对婚姻之事还是秉持开放态度的,其明确提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不爱了,就离吧!总之,从结婚到离婚,爱与不爱都是关键因素,并且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既然爱在婚姻中如此重要,为何法律不明确规定这一点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法律必须严谨,诉讼必须讲究证据,但是“爱”存在于个人心中,世间没有一种仪器可以检测得到,更无法辨别其程度或真伪,法律实在没招,于是结婚时只能直接忽略,对爱不做规定,这事你们自己说了算。此外这也算一种“免责”吧,因为从法律上讲,结婚了也不能说明你们爱了。但法律又绝不甘心就此放弃“爱”,于是其通过曲线救国方式,明确规定在离婚时须“感情破裂”,从而间接或者说反向表达了“爱”是婚姻的基础,并含蓄的摆明了“不爱”的底牌。
三、法律如何理解和定义爱
通过剖析“不爱”的标准,可知法律对“爱”的理解
问题是,如果“爱”无法在法律层面得以证明,难道“不爱”就可以证明吗?至少法律是这么认为的。就算看不出好,难道还看不出坏吗?就算不知道何为爱,难道还不知道何为不爱吗?这完全是两会事。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离婚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法律对于“不爱”的判断标准,但更关键的是,通过剖析“不爱”,我们还可以反过来窥探出法律对“爱”的理解和定义。换言之法律认为,如果爱,以下的这些规定都是底线,突破了底线,即是“不爱”。
1,爱需要了解
《意见》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3条,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无法了解沟通)。
2,爱需要真诚
《意见》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3,爱需要自由
《意见》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4,爱需要性爱
《意见》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5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婚姻法》32条:(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爱需要忠诚(主要是性忠诚)
《意见》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婚姻法》32条:(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6,爱需要关怀
《婚姻法》32条:(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意见》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7,爱需要责任
《婚姻法》32条:(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意见》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8,爱需要在一起(否则,以上责任、关怀、性爱等均无从谈起)
《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四、其他学科如何定义和理解爱
通过剖析“不爱”的标准,可知法律对“爱”的理解
法律虽有权利表达自己对爱的理解,并将其运用于实践,但其并不能垄断爱的定义,爱是各学科、学派都关心的大事,多听听总没坏处,毕竟兼听则明,因此,也顺便说说其他学派关于爱的定义,反正想要形成共识,真是很难。
1,社会学家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爱是一种关系。这关系意味着与另一个人的亲近而持久的情感维系。这种“纯粹关系”与性纯洁及金钱等外在因素无关,并且每一段关系,都属于爱。
但也有其他社会学家认为,爱并不是指与某个特殊的他者建立的一种关系,而是一种人生态度、一种思想。爱上另一个人就意味着产生了一种思想,并且它一经形成,便十分稳固,很难改变。
2,心理学家
社会心理学家,鲁宾(ZickRubin)指出,爱情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某种特殊的想法与态度,它是各种人际关系中最深层次的情感维系,不仅包含审美、激情等心理因素,而且还包括生理激起与共同生活的愿望等复杂的因素。当我们爱上另一个人时,常常会出现失眠、心跳等生理反应。在爱的时候,甚至每一个细胞都渗透着爱。
其中,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则把爱视为性本能(力比多)的表现和升华。他认为爱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性欲现象,爱归根结底是性本能的一种表现和升华。他不承认人类存在一种根植于理性的成熟之爱,在这个世界上,没有非理性爱情与理性爱情之分。
此外,人本主义学派,弗洛姆则认为,谈论爱,首先必须从人的生存出发。人类从出生起便陷入深深的孤独中,并引发焦虑,所以我们去爱,以摆脱孤独。“爱是人的一种主动的能力,是一种突破使人与人分离的那些屏障的能力,一种把他和他人联合起来的能力。爱使人克服孤独和分离感,但爱承认人自身的价值,保持自身的尊严”。
3,生理学家
爱就是一种身体的生理反应,一种性荷尔蒙激素的引起的错觉,曾经有科学家得出过这样一个实验结论,认为性爱的保鲜期只有18个月。超出18个月,情爱就会急速衰退。因为此时这种身体的性荷尔蒙激素已经释入完毕,要有新的对像才能引起。
其中,进化理论学派更赤裸裸的认为,“人类产生爱这种情感是为了提高繁衍后代的成功率。”人类爱情的两大要素,即性欲与忠诚。但当关系中出现情感上的依恋时,男女之间就不仅只是性伴侣了,而产生了现代人所谓的爱情。爱情不仅有利于彼此之间的好感与信任,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分工。
4,宿命论
西美尔认为,爱具有终结性、陈腐性和亲密性。人从出生起,就注定要走向死亡,爱亦如此,从诞生起便必然走向消亡,因此是脆弱和不确定的。陈腐性指爱的关系双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一种厌倦感。“热恋”和“蜜月”便暗含亲密关系只能维系很短一段激情期,如同每天吃同一个菜,即便是山珍海味也会腻味。而亲密性则与秘密的分享密不可分。当两人共享许多秘密之后,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连带感,认为这一关系是富有价值和无可取代的。
【结语】随着岁月的变迁,爱会成长和改变,随着历史的变迁,对爱的定义和理解也一定会改变。不谈什么法律了,说不定国家也消亡了,共产主义来到了!
欧阳春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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