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某与张某某于1993年 4月12 日在吉林省辉南XX乡登记结婚,1993年5月14日生育一女,金xx,现已成年,正在上大学。金某某与张某某1996年在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购买房产一套、购买车库一个,该财产大约价值45万元左右。二人婚内没有共同债务。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想要离婚。
经过:
2013年3月28日金某某与张某某到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向王兴余律师咨询异地离婚的事情。经过律师的分析、制定了最佳的离婚方案。金某某与张某某同意律师的意见并就财产就子女大学费用等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委托王兴余律师代为办理该案。
2013年3月29日王兴余律师带着金某某与张某某一起到即墨市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并进行立案调解,办案法官当庭审理并出具(2013)即民初字第28XX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予以确认。
确认内容:
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名下位于即墨市西元庄村1号甲永合硕丰苑XXXXXXX户(房权证号:xxxxxxxxxxxxx号)的房屋及x号楼第xx号车库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变卖,变卖后的房款及车库款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
三、原告金某某补偿被告张某某50000元,并负担婚生女儿金xx的学习及生活费40000元,共计90000元,从被告张某某的房屋变卖款中直接抵扣。
四、原告金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联系方式:
王兴余律师
联系手机: 15589866549
传真: 0532-87868718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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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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