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朱庆良律师 >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2015-04-13    作者:朱庆良律师
导读: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是势在必行的。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当然,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7...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是势在必行的。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当然,难度也相应加大。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从无到有,从初构框架到日渐成熟。

从2012年的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颇见成效,

2012年11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其立法细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伴随着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迎来了自己崭新的篇章。

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和实践需要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的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以增加其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首先,从刑事诉讼法本身制度方面考量,可以进一步限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界限,将“其他方法”等概念的内涵具体化。将严重侵害基本人权的非法证据,尤其是通过刑讯等严重残害当事人身心的手段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强调需进行强制的、彻底的排除。

其次,进一步加设立案审查制度,对公诉机关提交移送的案件进行前期审查,同时实现对各类证据的事前排查。就当前我国证据审查制度来看,并不足以阻挡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所有证据基本都能进入庭审阶段。

这就使得原本法定排除的一些非法证据会渗入到审判程序当中,对法官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使得非法证据名义上进行了排除,实际上仍旧左右了司法审判结果。

再次,为了强化非法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我国还应当要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规则的程序制度设计。例如,辩方申请启动审查程序,法官拒绝或是法庭做出处理结果后,应当注意对于出于当事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主体,还应当赋予其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

最后,在对自身制度进行完善过后,可以从外部监督方面进行相应制度设施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这样的弊端,侦查机关为了顺利侦破案件,公诉机关为了顺利公诉,法院为了防止判决被二审推翻,均具有越过诉讼程序施加的障碍的天然动机。

这样的情况下,会导致司法机关人员往往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在一定限度内采用为法律所禁止的一些手段来调查或审理案件,而案件的评査和监督又带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奖惩机制特点,更是刺激了非法取证思想的衍生。

目前刑事诉讼法并不能控制并改变这样的做法,外部监督又不够完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上的牵连性会导致履行监督职能时容易出现偏私现象,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来实现该制度仍不够现实。

因此我们要加强外部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通过其他权力来制衡和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权力多元化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权力滥用。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初步发展形态,各项框架和轮廓也得到了初步地确立。

尽管在立法和操作问题上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很多规则无法得到妥善实施,但是只要我们正确了解了我国法治的现状以及该规则在我国的立法演变进程,

并在规则现有的形态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补充,确立更加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排除规则,那么就可以使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融合贯彻到规则的建设之中,从而兼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目标。

  • 朱庆良律师办案心得: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擅长经济纠纷,全面掌握融资租赁领域的法律知识,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会计等跨学科知识。

    关注微信“朱庆良律师”(微信号zhuqingliang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朱庆良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朱庆良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朱庆良律师,及时了解融资租赁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