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分居,已经占到所有离婚案件的30% 以上。“分居”,越来越成为和“离婚”息息相关的词汇。什么是“分居”,法律上的解释与大众的理解不完全一致。
不在一起住了,是分居吗?
从大众角度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儿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但从法律角度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化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不存在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杭州,一个工作在上海,现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分居。
虽在同一屋檐下,但不同一张床睡,是分居吗?
因为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百姓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睡觉时各回各的房间,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一方一旦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法院很难认定为分居。
分居是否签订协议,分居协议有用吗?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这项法律制度。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讲,分居协议的签订,对于避免草率离婚、助于诉讼后法院查明事实、协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减少家庭暴力都是有益的。在审判实践中,有分居协议的当事人,判离的请求更易被法院接受,因此,虽然我国没有此项法律制度,但签订分居协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有益的。
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根据目前现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不论分居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都不会因分居状态的延续而解除。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起诉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前置程序,且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判离的态度还是相当慎重的。事实上,有些法官“宁迁十座坟,不破一门亲”的观念还是较为牢固的,并且,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是以“家庭、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为本。
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各归各吗?
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正常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孩子抚养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无情即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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