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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二)

2015-04-14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王思鲁律师:四、谢**2014年3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一)录音录像0:05:50时显示,谢**说:“周**没有告诉我他们收了多少钱这个具体数字。我是按刚才那个比例推算出来的。”上述内容没有记...

王思鲁律师:

谢**2014年3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0:05:50时显示,谢**说:“周**没有告诉我他们收了多少钱这个具体数字。我是按刚才那个比例推算出来的。”上述内容没有记录在笔录中,这证明谢**并不是真实地知道案情,而是靠其它信息推测出来的。

(二)录音录像0:12:40对应询问笔录卷3P39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你不怕周**把你的钱拿走然后消失了?”谢**回答说:“我基本对这个钱是一种放弃的心态,就是说没有考虑要拿来我个人使用,就是基本是这个心态。”上述辩解并没有如实地记录在笔录中,这个辩解内容证明谢**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

(三)录音录像0:39:45显示,谢**说:“以上我说的都是属实,有一部分内容是我推算出来的。”这说明谢**对其所陈述的部分事实并不知情。

(四)录音录像0:36:40显示,谢**说:“处长,我刚才我说的有些内容是按照我自己去写检讨里面的内容,因为很多事究竟当时的印象就模糊了,反而是自己写的印象就深了,我反而把我自己写的那些印象深的留下了记忆。”这说明谢**说的内容并如完全按自己的记忆去陈述的,而是按其在纪委调查的检讨材料来陈述的。

谢**2014年3月21日上午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本次讯问未在看守所进行,而是在招待所进行。

(一)谢**一开始接受讯问时就表示这几天心脏疼,不舒服,精神不佳,这也是为什么谢**在当天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刑事追诉,没有纠正其之前笔录中不实内容的主要原因。

(二)录音录像0:19:18显示,谢**说:“其实我跟处长写过一些材料……”张争年说:“我知道,但你还是在这里说一下。”这说明谢**是按先前写过的检讨材料来陈述案情的。

(三)录音录像0:27:30显示,谢**说:“现在我动作大一点就会头晕、痛,我昨天在床上和凳子上有22个小时,要么躺要么坐,一边手脚麻,就怕摔倒,一摔倒就怕出事。”说明讯问当天谢**的精神状况并不好。

(四)录音录像0:50:00时显示,谢**说:“我印象中不是很清楚,往下一步在党组研究的时候,我对15万/亩这个印象一点都不深,所以我就感觉对这个感觉是很浅的”然后就被张争年打断了。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个辩解的内容证明谢**在向党组汇报时并不清楚“虚高”的15万元是如何分配的。

(五)录音录像01:40:00对应讯问笔录卷3P74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不拿钱的压力来自于哪里?”谢**说:“来自于自己几十年工作,受到的那个教育,就觉得这个钱不能要。”这个辩解没有如实记录,这说明谢**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要钱,没有贪污的故意。

(六)录音录像01:41:15显示,张争年说:“你这个观望是想怎么使用这个钱?”谢**:“就是想着怎么把这个钱用回征地上面去。”张争年说:“这是别人给你的好处,你说要用回到征地上面去,你这样解释得通吗?”谢**说:“因为征地很多事很多变化……”张争年打断。谢**一直在解释这个“观望心态”是不敢用的,心里面真的是不敢用、不能用。上述内容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些辩解表明谢**没有贪污的故意。

(七)录音录像01:50:07显示,谢**说:“我的确也不敢讲一些大家都觉得不符合逻辑的事,我觉得这个事情就是我想出来的,那也没必要增加别人的这样一个感觉,那太简单的就不讲了。”谢**此时一直在强调自己主观上一直没有要拿钱。张争年说:“你要讲一些不符合逻辑,要伪造的话,你一定要记的话我也可以记下来。”这说明谢**一直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但基于压力而没有坚持写在笔录中。

(八)录音录像02:29:50显示,谢**:“这里一直不是说‘安排’,是说‘拿出’,就是拿出两万块钱,原来是这么写,就按那样口径写,不要变化太大”(卷3P69页改动处)。证明谢**的陈述一直是按一个既定的模板来表达的。

谢**2014年3月21日下午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谢**于2014年3月21日下午被执行拘留,离讯问时间不足两小时,但办案人员问谢**是什么时候被拘留的,谢**都无法回忆起来,结合之前所说谢**在当天上午自述身体极不舒服、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可以说明谢**的精神状态不佳,也正因此面对送看守所后的第一次讯问,没有进行太多的解释。

(二)谢**在讯问过程中多次想对之前的口供内容进行辩解,但均被办案人员打断,办案人员说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是不是就可以了,其他的之前都已经记录过了。

七、谢**2014年4月2日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00:45:55显示,谢**说:“不过我说实话,当时里面组成部分,当时就是不是很准……”说明谢**在汇报时的确不知道30万元/亩的分配方案,但这个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二)录音录像00:56:30显示,谢**说:“这个数字我现在算起来,我曾经写过的是100万,但是这个数算起来可能也有问题,他给600万的时候,应该是40亩,应该是80万,应该不是100万,他没有很准确地说给我多少钱,这个数也是我算出来的。”这证明谢**对周**给钱的印象的确很模糊。

(三)录音录像00:57:20显示,谢**说:“其实第一次第二次这个数字呢,都是我自己算出来的,第一次100万,第二次200万,都是我自己算出来的,他都说得很含糊。”这证明谢**对周**给钱的印象的确很模糊。

(四)录音录像1:10:03显示,谢**说:“补充的我只能说,上面有的数字是我推出来,我就怕真的问到我,我就答不出来。就是上面写的那些数字啊,我是按照里面的坦白材料的内容算出来的,所以我就请你们以银行到账、合同的为准。”这说明谢**一直有强调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不完全属实,自己心里也不清楚相关的内容。

八、谢**2014年5月20日的口供、2014年8月29日的口供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谢**在2014年5月20日的讯问进行了五个半小时,谢**在审讯中一直里对自己过去口供的一些内容进行纠正,但办案人员称他在掩饰,多数辩解内容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办案人员说今天和你的谈话很不好,你所说的东西大多都不符合逻辑,谢**说自己是想把记忆中真实的东西说出来,没想到却变成了这样。

2014年8月29日的口供,谢**对其先前口供中不实的内容进行了解释。

周**2014年3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笔录内容的顺序与录音录像的问答顺序并不相同。

(二)录音录像01:20:25时,周**说自己知道30万元/亩的价格是2011年10月底,后来是在检察官要求下才改为2011年10月份,证明周**知道30万元/亩的时间应该在征地合同签订后。

(三)录音录像01:44:50显示,办案人员问:“谈15万的事是不是在白云宾馆?”周**说:“不是,是在紫缘轩,只有陈**和我两个人。”办案人员翻看核对陈**的口供,然后问周**:“你是不是记错了”。周**说:“不是不是不是,谈价格就是在紫缘轩,绝对不会错。”办案人员说:“要你给老谢2万元的事”。周**说:“紫缘轩,绝对不会错。”办案人员会:“你会不会是记忆模糊了,记错了。”周**随后还详细描述了紫缘轩的所在位置。办案人员说:“你就这么肯定?”周**说:“没有,我没有记错。上次你们那个同事过来问我的时候,我又把这个事情回想了一遍,绝对不会错。只有我和陈**两个人谈,在紫缘轩。”周**强调的这个内容证明周**得知30万元如何分配的情况就是在合同签订后,从而证明谢**在征地合同签订前没有虚高地价的故意。

十、陈**2014年3月4日的证言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陈**面对讯问人员对事实细节的追问,经常解释不清,长时间无法作答,更通过向办案人员索要香烟的方式拖延时间。

(二)办案人员没有如实全部记录陈**对案情的陈述,如录音录像03:07:40时陈**说:“钱到账之后我问朱均财书记如何开展工作,朱书记说钱这么少,开展什么工作,先放那里吧。”这说明陈**、周**等人没有开展具体工作的原因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三)陈**口供的真实性在之前的庭审质证中已经说明,不再展开。

十一、对朱均财、朱泽深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

对二人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在之前的庭审质证中已经说明,这里不再展开。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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