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婚外情——举证不能只有保证书
孙女士和秦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妇二人关系转淡,秦先生时常夜不归宿,孙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2012年底,孙女士在舅舅和表弟的陪同下,将丈夫和一名女子堵在了屋里,随后秦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并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直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随后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丈夫秦先生改口称那份保证书是在妻子及其家人的胁迫下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信了秦先生的辩解。
孙女士不甘被丈夫糊弄过去,于是一边上诉,一边继续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二审期间,孙女士提交了多份凌晨时分丈夫和“第三者”返回出租屋,以及早上二人一起离开出租屋的视频资料。此外,法院还查明,仅2013年2月,秦先生多次同“第三者”乘飞机到外地旅游。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其赔偿孙女士20万元。
【律师说法】
如果保证书是过错方自愿书写,且能完整的反映案件事实的话,是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出轨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完全符合前述的保证书、检讨等很少很少,难以单凭此类证据证明一方出轨,所以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大家采取合法的形式录音录像,或者让过错方自愿写一份陈述完整的保证书。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此时,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家暴——短信录音助女方胜诉
小李和小张二人自由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夫妇二人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2012年,妻子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李诉称,自从女儿出生后,丈夫因重男轻女,经常对自己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为此,除了要求离婚,小李还向丈夫主张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证明丈夫的家暴行为,小李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和保证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小李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小张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律师说法】
遭遇家暴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亦或是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能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维权时有利的证据。同上一个案例一样,家暴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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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伦律师,江苏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并主攻企业法务代理,执业期间成功地办理了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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