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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013年周女士和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王先生生活。2014年周女士发现儿子有许多不良习惯,就主动与王先生协商,要帮助孩子克服不良习惯。可王先生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法院已将孩子判与他一起生活,前妻就无权管束孩子。对此,周女士不知如何是好,想请问律师,孩子还未成年她还能对孩子行使监护权吗?
律师观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只是因孩子有不良习惯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是监护人的职责所在,也是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王先生以离婚后孩子与他一起生活为由,取消周女士对孩子行使监护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周女士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耐心做王先生的思想工作,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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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伦律师,江苏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并主攻企业法务代理,执业期间成功地办理了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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