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到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同样予以支持。这里主要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里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义务,即不能因公民主张以上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而拒绝为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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