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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茂涉嫌巨额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案(已释放)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5-04-15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致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王庆茂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王庆茂(男,汉族,1949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一案,于2004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

致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王庆茂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庆茂(男,汉族,1949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一案,于2004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根据王庆茂及其旗下十多间实体的实际状况,王庆茂的涉案行为极有可能属普通的经济纠纷,而不属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或其它任何犯罪。

2、王庆茂拥有的资产大部分为“优质产品”,且远未达到“资不抵债”,只是由于资金链出现一些小问题等复杂的原因,才导致出现暂时的经济困难等;王庆茂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别人根本无能力处理,而委托他人处理,也极有可能出现侵占资产等现象(已有迹象表明),导致不稳定,况且,在贵局安排申请人会见王庆茂时,王庆茂已十分明确表示其一切资产、债权债务必须由他亲自处理,其他人无权处理(见附件)。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尽快对王庆茂取保,由王庆茂亲自出面处理有关事务,对理清资产情况,回笼、融通资金,解决经济困难更有帮助。

3、王庆茂父亲因听说王庆茂被刑拘,已于近日突发中风去世。王庆茂年事已高,又患有冠心病,在关押状态,也极易出现意外,特别是,一旦知道其父亲去世的消息。

4、据了解,与王庆茂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人员所希望的是王庆茂能否“尽快还钱”,而不是让王庆茂“坐牢”。

综上,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政治角度,让王庆茂恢复“自由身”,由他亲自处理自己的事情,更利于问题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特为王庆茂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及答复。王庆茂之妻子程成芳愿意担当王庆茂的保证人。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5年1月21日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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