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很多老律师,也许他们会说:不能!
但根据我的研究,从2008年6月1日起,新的律师法生效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可以。
原先律师不能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司法部90号令《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里面的第4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但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律师法,第50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由此可见,新的律师法将律师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范中排除了出去,随之,司法部于2009年废止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律师从事经营性业务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我们看2010年司法部122号令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也是仅针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限制和处罚。
我再查阅了上海律协的相关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等,都没有针对律师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律师可以开办公司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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