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邢台市北外环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车驾驶室严重受损,车上一名司机一名押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幸免遇难,但是均严重受伤。伤愈后一名伤者将本车和对方车辆及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伤者所乘车车主托本人。经与本车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以伤者系本车车上人员为由拒绝赔偿,车主这样一来车主将面临承担巨额赔偿款。
依据交强险条款第5条只是规定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不在赔偿范围内,但是—“车上人员”只是以空间限定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在本次事故中伤者已被甩出车外(现场目击者和现场照片均可证明本事实),其身份已经转变为车外人员,就不符合交强险条款5条的规定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在庭审与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辩论,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较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伤者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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