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不要赔偿?日前,宜兴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朋友帮忙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和代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2012年11月的一天,王某要参加一场聚会,考虑到席间肯定少不了喝酒,就事先通知张某帮忙开车接送自己。“朋友之间帮个忙,小意思。”张某爽快地答应了王某,没想到他开着王某的轿车行驶到一处路口时,不慎与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唐某当场受伤。事后,唐某将肇事的张某、车主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车子虽然是我的,但我没有开车”,王某认为本案中自己虽然作为车主,但没有直接控制车辆,不应担责。“我纯属好心帮忙,出了事故我有责任,但也不能都让我担吧?”张某也在法庭上辩解。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驾驶员无偿帮助车辆所有人王某代驾,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运行目的还是受王某指示的,王某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因此车主王某同样不能逃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对超出保险公司理赔外的1万余元,由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张某出于朋友情分无偿帮忙开车,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被帮工人,系代驾活动的受益人,故本案应当由张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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