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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对伪造劳动合同的公司罚款20万

2015-04-20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艺术公司(简称“文化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文化公司为证明双方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李某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艺术公司(简称“文化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文化公司为证明双方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李某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向法院提交了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但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第七页与前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七页系喷墨打印形成,前六页系激光打印形成;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据此,北京二中院认定该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近年来,二中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正当维权。此次该院对诉讼当事人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彰显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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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