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申诉人某物业公司诉称,被诉人陆风自2006年9月8日至30日一直旷工,未请假,也未办理调离手续,不辞而别。现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70元及造成岗位空缺安排其他员工加班而支付的加班费690元。
被诉人陆风辩称,本人是因某物业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辞职的,所以不同意公司的申诉请求。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被诉人陆风于2005年4月3日到申诉人单位某物业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陆风称,2006年8月7日,自己以本人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且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06年9月14日,自己离开了某物业公司。2006年10月10日,某物业公司以陆风自9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旷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某物业公司称,因陆风不辞而别,为此,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填补其岗位空缺而支付加班费69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某物业公司《工作标准化手册》规定,旷工一天扣除当日三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某物业公司《工作标准化手册》虽规定,旷工一天扣除当日三倍工资,但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因此公司依据此手册要求被诉人陆风赔偿经济损失207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此外,某物业公司要求陆风赔偿造成岗位空缺安排其他员工加班而支付的加班费690元的请求,因物业公司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仲裁委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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