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邢珂铭律师 > 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2015-03-17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    职员刘某(化名)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公司将刘某诉至东城法院,法院认定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职员刘某(化名)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公司将刘某诉至东城法院,法院认定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各种经济补偿共一万余元。
    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职员刘某在工作期间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等。该公司认为,这些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去年8月,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仲裁做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公司对裁决不满,于是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诉请不支付这笔费用。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提交了其调取的一份msn聊天记录。这份聊天记录显示,发件人曾在聊天中提到“客人名单”一事。高更公司以此证明刘某经常进行网络聊天,并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给他人。
    庭审中,刘某对此并不认可,“这台电脑并不是原来我用的,聊天记录的发件人也不是我的网名”。刘某认为,公司所诉情况均属捏造。他称,“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更无保密制度”。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情况,且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因为刘某已经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法庭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官在判决书里解释说,刘某2007年入职后月薪7000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外因公司延迟支付,还需要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3500元。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关注微信“邢珂铭律师”(微信号xls18600925523),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邢珂铭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邢珂铭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00925523

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