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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陈静举案说法---单位不得要求职工缴纳欠缴社保费

2015-04-28    作者:陈静律师
导读:王辉咨询:他被某房地产公司招收录用,签订了3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公司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试用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当王辉试用期...

王辉咨询:他被某房地产公司招收录用,签订了3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公司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试用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当王辉试用期满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告知: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因公司原因未按月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通知王辉由其自行承担该项费用。请问该费用是否由员工自己缴纳?

陈静律师解答: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此间所发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陈静律师办案心得:每一起纠纷都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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