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刘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0日期满,公司决定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完了离职手续,公司向刘某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016年1月14日,刘某去医院检查出已怀孕2个月,于是,刘某又回到公司,要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已经与刘某终止了劳动合同,怀孕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单位没有关系,因此,拒绝了刘某的请求。
2016年3月,刘某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孕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结束为止。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刘某确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经怀孕,因此,劳动合同不得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而应当续延至王某哺乳期结束终止。
【陈静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员工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为止。该规定是强制性的,毫无例外。尽管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事后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单位以已经办理完合同终止的手续,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陈静律师办案心得:每一起纠纷都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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