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凡是因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很多人对这个条文有不同的见解,即无过错一方是否仅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才受到法律保护,是否可以向婚姻其他人(一般是第三者)提出该项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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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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