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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杀人案

2015-05-06    作者:闵济宏律师
导读: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某,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超、齐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携带尖刀、斧子等物品,借被害人丛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丛某家西北屋内躲藏,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持凶器进入丛某睡觉的卧室,将其捅伤,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丛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害人丛某之妻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候,后随办案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事实。

二、审理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丛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丛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前科查询、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王某、陈某、窦某的证言,勘验笔录临朐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丛某伤情鉴定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系犯罪中止,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闵济宏律师办案心得:从不同的角度分析 研究当事人的案情,把握案件实质,选择最可靠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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