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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当庭“反水”,公司被指控伪造证据遭法院罚款8万元!

2015-05-18    作者:段海宇律师
导读:摘要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即便是还原事实真相,当事人均不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否则,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  陈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

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即便是还原事实真相,当事人均不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否则,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

  陈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在一审审理中,原告某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王某”签名的书面《证人证言》和有“王某”共计40处签名的《考勤签到-签退表》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陈某存在多次迟到事实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在一审开庭前一直表示愿意为某科技公司作证,但是王某本人并未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证人出庭,相反,王某作为陈某的证人出庭作证。

王某出庭作证时,证明某科技公司证据中的“王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属某科技公司伪造,并陈述某科技公司曾要求其作假但遭到其拒绝的事实。

据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某科技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后某科技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别说明,在一审开庭一周后,证人王某便因为劳动纠纷也对某科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中的陈某在另案中为王某出庭作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对于其在提交的《证人证言》、《考勤签到-签退表》等证据上假冒王某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假冒王某签名的目的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但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当事人均不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福田法院据此对某科技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伪造证据事实的认定?为还原事实而制作的书证,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对于其在提交的《证人证言》、《考勤签到-签退表》等证据上假冒王某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认为陈某确实有不准时出勤的事实,有物业监控视频为证。但是,法院认为不能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而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

近年来,在民事审判案件中涉及伪证的情形越来越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较多的伪造签名。在这些伪证案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单处罚款、处罚款并拘留的。一旦伪证未被识别,极易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进而造成裁判不公,危害极大。

依据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罚款的额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通过这宗案件,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1.伪造证据,一经发现,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罚款重则刑事处罚。

2.伪造证据而赢得诉讼,只会助长错误的证据思维。

3.事前制作好文件资料,并通过一定方式固定、保存以备作为证据使用,这才是最好的证据思维(比如本案,《考勤签到-签退表》签名确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做好即可)。

4.伪造证据,不仅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还会使自己诚信度降低,严重影响自身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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