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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陈静举案说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2015-05-19    作者:陈静律师
导读:赵静咨询:2011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赵静发生工伤,在家休养几个月。上班后,公司根据她的身体状况调岗,但是赵静多次以身体不适多次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赵静咨询:2011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赵静发生工伤,在家休养几个月。上班后,公司根据她的身体状况调岗,但是赵静多次以身体不适多次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她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陈静律师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赵静虽然遭受工伤,在痊愈后无故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特别提醒

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铁饭碗”,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它视为“包袱”,这都是不正确的。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是能够解除的。

  • 陈静律师办案心得:每一起纠纷都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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