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人身专属性。保证之债在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只要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就必须负责偿还。虽然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但保证之债不能因其死亡而消灭。
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了保证人的遗产,理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周鸿律师”(微信号zhouhong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周鸿律师网”)
执业律所: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23833908
关注周鸿合同、劳动、交通事故律师,即时了解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的最新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详细咨询,用法去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