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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付

2015-03-18    作者:孙振明律师
导读:疲劳驾驶出车祸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

疲劳驾驶出车祸

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46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两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对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后陈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8000余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洪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其与陈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主张免责的条款依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拒赔付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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