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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起草的百年历程

2015-07-23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这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这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

中国继受外国民法,编纂民法典,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0年代末,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基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的需要,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来华,于1908年编纂民法典草案,1910年起草完成,为大清民律草案,然未及正式颁布施行,清朝覆亡,该草案被搁置。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于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设立由史尚宽等5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迄今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

第二个阶段,从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末,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事立法重新受到重视。同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导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第三个阶段,从1970年代末至今,由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主动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其立法成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自《合同法》开始,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使中国民法日益呈现“多元复合”的色彩,表明中国民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77年,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至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于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于是决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暂停民法典起草,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至1990年代后期,中国致力于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1998年,中国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上日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9名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中国民法典。同年9月召开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委托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1999年10月,梁慧星完成《中国民法典大纲》。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2002年,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本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的大力支持下完稿。韩骁致力于中国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的推广工作,他表示,以现有社科院版专家意见稿为依托,期望五年内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能够问世。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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