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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骁律师解读版:“南航肠梗阻事件”法律分析

2015-11-27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韩骁律师解读版:“南航肠梗阻事件”法律分析 前几天,一位记者在南航的飞机上得了急性肠梗阻,飞机在首都机场落地后50分钟没有开门,开门后没人抬他,救护车与空乘彼此扯皮,并且机场的救护车告诉他自个不能进城。整整八小时后...

韩骁律师解读版:“南航肠梗阻事件”法律分析

 

前几天,一位记者在南航的飞机上得了急性肠梗阻,飞机在首都机场落地后50分钟没有开门,开门后没人抬他,救护车与空乘彼此扯皮,并且机场的救护车告诉他自个不能进城。整整八小时后这位记者才得到救治,切除了0.8米的肠子,算是保住了性命。这件事发生后,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且听韩骁律师解读:

一、南航责任

张先生和南航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南航作为承运人,对于旅客的救助义务是合同义务中的一项,如果有未到位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因为航空公司的过错导致旅客不能及时得到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迟迟打不开舱门,目前南航称是因为刹车故障,去过确实因为这一原因,那么南航应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打不开舱门等过错是由第三方,比如机场地面服务造成的,导致了张先生不能及时得到治疗的情况。那么依据合同相对性,南航在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再向导致其违约的第三方追偿。

单纯乘客自身健康问题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事件根据国际惯例都不会追究航空公司的责任。但如果处理不善,一则可能贻误乘客的治疗机会,另外也会给航空公司造成很大的信誉伤害,这个损失远比救助乘客的成本要大的多。

二、急救中心责任

张先生与急救中心间是医疗急救合同关系。急救中心在接到急救电话,出车出人时此种关系便形成。如果急救中心有违约情况,也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发生了南航与急救中心在舱门推卸责任的情况。在舱门口的交接,从专业的角度考虑,还是急救人员来搬运护送,更合理一些。而且,在医疗急救合同关系中,急救中心有义务为张先生这样的急症患者提供院前急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的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在急救过程中推诿责任,已经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侵权角度,《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舱门口的扯皮事件,如果造成了张先生人身损害,南航与急救中心均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者应对张先生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院责任

张先生与医院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医疗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其自身医疗能力和医疗条件正确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治疗等其他服务行为。张先生在被送到医院后,并未得到及时施救。此时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张先生因未及时施救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三方责任

如果如事件中提到的舱门无法打开、廊桥障不到位等情况是由于第三方,如空港地面服务失职造成的。张先生也可以不选择要求南航承担违约责任,而向第三方主张侵权赔偿。

由于本次事件多方涉嫌存在过错。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分别要求航空公司、急救中心、医院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将航空公司、急救中心、医院以及其他侵权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的项目包括因被告过错给张先生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总之,这个事件反映出一个整个社会系统的问题。张先生虽然大度的放弃要求赔偿,但从航空公司到机场和医院都应从此次事件中反思各自的过错及责任。准备不足、处理不善,会给航空公司、机场、医院等造成信誉伤害,更可能造成鲜活生命的逝去。相关主体,甚至每个人都应引以为戒,避免悲剧发生。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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