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7.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同时应当以疾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8.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9.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0.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1-19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在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11.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12.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在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14.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5.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16.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贵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1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9.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汪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关注微信“汪虎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汪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汪虎律师网”)
执业律所: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专业成就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