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5日被告杨某驾驶的蒙AXXXXX号公交车将正准备下车的原告付某摔出车外,致使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蒙AXXXXX号公交车已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为此,付某以杨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245.27元。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尽管蒙AXXXXX号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但付某是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为人员进行赔付,原告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首先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本人的驾驶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因此不能成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其次,将乘客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主要基于:第一,交强险制度设立需要在参加保险普遍性、费率的高低以及赔付的可能性等诸多因素间取得平衡,其中交强险的赔偿主体范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是综合合理地考虑了上述因素后,才做出规定。第二,如果将车上人员也纳入第三人的范围,则会减少真正第三人的赔偿数额,这将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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