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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醒被以刑讯逼供罪错拘错捕错诉错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5-08-24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赔偿请求人:徐醒,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某山派出所警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石河社区某委某栋某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XXXXXXXXXXXXXX。手  机:18XXXXXXXX...

赔偿请求人:徐醒,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某山派出所警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石河社区某委某栋某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XXXXXXXXXXXXXX。

手  机:18XXXXXXXX

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  吴杰臻律师

手  机:13802736027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于 2012年12月20日,向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然而,海城市人民法院相关立案人员没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之规定,向请求人出具签收凭证。事后,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多次私下打电话给请求人及请求人的代理律师,以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浪费司法资源等理由,劝说请求人及其代理律师撤销赔偿请求。请求人和代理律师均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但未得到其正面的回应。

为此,请求人依法再次向贵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以下赔偿请求,并公证送达。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3499.95元(共计83天,以贵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现暂以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下称简称“请求人”)徐醒系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某山派出所警察。请求人在胡某友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办理过程被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2010年9月26日,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下称简称“海城市人民法院”)曾作出请求人有罪的判决,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简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海城市人民法院认定请求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最终还请求人以公道。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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