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姚增坤律师 > 股权登记收囊中 老弟转脸变老赖

股权登记收囊中 老弟转脸变老赖

2015-03-18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股权转让—公司纠纷案例—007案情简介2010年1月,甲、乙、丙兄弟三人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甲占股份40%,乙占38%,丙占22%。至2013年1月,公司净资产1328万元。因北京雾霾严重,甲计划移民美国,遂...

股权转让—公司纠纷案例—007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甲、乙、丙兄弟三人在北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甲占股份40%,乙占38%,丙占22%。至2013年1月,公司净资产1328万元。因北京雾霾严重,甲计划移民美国,遂将股权转让给兄弟丙,约定转让款400万元。丙表示:自己正准备买房,手头有点紧,400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况且大哥又急着出国,不如先把股权变更登记给办了,兄弟之间不差钱。甲虽有顾虑,但碍于兄弟情面,最终表示同意,两人于2013年6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后丙喜笑颜开,亲自将大哥送到机场,并叮嘱大哥在国外多注意身体,好好享受生活。甲出国后,丙成了公司的大股东,享受大股东的权益,却迟迟未将股权受让款支付给甲。甲多次催促未果,断定丙纯属耍赖。2014年1月,忍无可忍的甲将丙诉至D区法院,请求解除甲、丙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恢复甲的股东地位。

法院审理

D区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丙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受让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纵然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出让方的利益更需得到保护,遂判决解除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恢复甲的股东地位。丙不服,认为自己只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而不应直接判令解除合同,于是向E中级法院提起上诉。E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具有公信力。

甲、丙之间达成了股权变更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表面上,丙受让股权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但由于其未支付价款,严重损害了出让方的利益,削减了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便赋予出让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只有双方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合同义务,才能提高办事效率,预防纠纷,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温馨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受让方应按协议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否则将构成违约。受让方违约非但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还将面临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也影响与交易伙伴的关系。商业行为不同传统民事行为,约定就是法。现在法官的裁判理念较前些年有了很大的改变,市场经济意识逐步深入。商家要守信,老赖有理的时代即将结束!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十一条(征求意见稿)

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微信号:18201147107。电话:13901290690。如您还想了解公司纠纷更多典型案例,可加公众号“北京姚增坤律师”,或登录“www.gongsifa08.cn”。请您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提高质量,才不会浪费大家的珍贵时间。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关注微信“姚增坤律师”(微信号yaozengku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姚增坤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姚增坤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税务、其他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