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客体(法益)错误
所谓客体的错误,比如说,以为前边步行的是A而用手枪将其杀死了,在确认尸体的时候,该人不是A而是另外的人B,在这样的场合,称之为客体的错误。
从抽象的法定符合说来看,由于被害人是A还是B并不重要,只要属于“人”的话就行了,在以为是A时存在着对“人”的认识,就能肯定对属于“人”的B的杀人的故意。
从具体的法定符合说则认为,由于存在杀害作为具体的法益主体(以为是A实际是B)的“那个人”的意思,这一点没有差错地实现了,所以能够肯定对“那个人”B的杀人故意。因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的那一时点上,行为人以为“那个人”就是A,而事实上,“那个人”是B,之所以说是“以为”也就是说A并没有绝对的排除把B错当成A的可能。那么行为人在没有绝对确认的情况下,继续对所谓的A,实际上是B的“那个人”实施杀人行为,就应当肯定行为人对“那个人”的杀人故意。亦即能够肯定对B的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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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