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6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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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