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1995年经当地人社局介绍,以委托培养学生的形式被送到某大学就读,学费等费用由李先生直接支付给学校。李先生1998年毕业,学校声称无法安排就业,李先生无奈只能回原籍,自主就业。2015年,李先生参加大学聚会时,从学校处得知当年人社局和学校签有《委托培养协议》,协议约定学费等费用由人社局支付,学生毕业由人社局负责安排就业。李先生从学校处取得了协议复印件,并加盖了学校印章。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多次找人社局协商此事,对方互相推诿,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李先生辗转找到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求助。
信息确认
宋律师经过和李先生的沟通,确认了以下信息:
1、李先生没有和人社局签署任何合同;
2、学费等费用是李先生自己支付给学校的;
3、人社局从未给李先生安排就业;
4、李先生在拿到协议复印件以前从未得知协议的内容。
律师建议
在确认了上述信息及本案基本案情后,宋律师建议李先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社局依据该协议负有支付学费、安排就业等义务,其从未告知李先生协议内容亦未履行自身的义务,李先生现可以要求人社局依法履行该义务。由于人社局从未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李先生今年得知协议的具体内容那天起算,本案依法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传统上不论百姓还是律师一般不愿接触,所谓“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民不与官斗”等,但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诉讼法规的逐步完善及法治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政府有关部门打起了行政诉讼,就像《秋菊打官司》中秋菊说的那样要“讨个说法”!
宋立峰律师办案心得: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简单的案件标准化,小案作为大案办,大案当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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