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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益保护主义

2015-10-15    作者:孙瑞红律师
导读:所谓法益保护主义,是指法益的拥护是刑法的任务、犯罪应该限定于对法益的加害行为(对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及产生了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这是学界通说乃至定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不是对伦理规范的侵害,“只要是不会给他人带...

所谓法益保护主义,是指法益的拥护是刑法的任务、犯罪应该限定于对法益的加害行为(对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及产生了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这是学界通说乃至定说。

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不是对伦理规范的侵害,“只要是不会给他人带来麻烦”的,则行动的自由就必须予以保障,国家积极地、强制的接入“未给他人带来麻烦的行为”,势必导致私权利的萎缩。

刑法虽然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动用的,但保护法益的手段并非只有科处刑罚。由于科处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是以施加痛苦为目的来科处的,其本身绝对不是令人向往的。可以说,要是能避免的话,就应该尽量加以避免。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作为法律保护的其他手段尚且不足时,才应该动用刑罚(刑罚的辅助性、补充性)。即刑法保护的领域是犯罪化的领域,是违法非常严重的领域。

  •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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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