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以法益衡量为基础,但是正当防卫通过衡量得出的结论是实施急迫不法的侵害者的法益与受害者的法益相比较,处于质上的劣势,即具有本质上的劣势,亦即作为法益的保护价值被否定,刑法此时不再保护不法侵害者的法益;而紧急避险通过法益衡量得出的结论是,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者的法益与紧急避险受害者的法益是量上的一个比较,强调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法益也是法益,也当然的受刑法保护。只是紧急避险属于刑法认可的行为人在不得已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法益之间的区别不是质上的差别,而是量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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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