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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志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法律意见书

2015-03-17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李X志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有关负责人我受陈X英及李X志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给XX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X志提供辩护。在此,我将此案的最新情况向阁下反...

X志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有关负责人

我受陈X英及李X志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给XX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X提供辩护。在此,我将此案的最新情况向阁下反映,恳请阁下关注。

总的意见是:尽快由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全案存疑下不起诉的决定,依法释放本案全部被告人,并解除对刘X、李X强、李X鸿等人的侦查或追逃。具体理由是:

一、在法律上,本案的确属于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

1、本案的确不构成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量证据表明(包括XX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的批文、公证书、合同、照片等直接证据和XX龙汇、民X等其它庄园的旁证资料),“盛世福X”的引资行为是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实施,特别是对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绿色庄园合同书”作为广而告之、众多投资者签署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必然认定政府知情。这充分表明本案被告人欠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款存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共同承担风险,不管盈亏,均得收回“投资”及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本案中,投资合同“绿色庄园合同书”是一个整体,不能人为割裂,以有合同约定“购买四年以上树龄的投资者,如要求收回投资,甲方保证从乙方出资的第二周年以后乙后缴交的投资额增值20%回购”为由认定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况且,即使单就上述合同约定也根本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从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看,大量证据表明,“盛世福X”公司在租地、购买、培植果树及购买肥料等方面在引资前已大量投入(当然,引资后亦投入),完全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合作行为。尽管对“盛世福X”有一些不公平条款,也根本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特征。基于此,本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李X飞既非实际股东或负责人,亦无确实证据证明参与引资。李X鸿根本不参与引资,其是在引资后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将他们列为“逃犯”更无法律依据。

2、从“盛世福X”资产情况看,本案也不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即使有虚报,也是有关部门的事情,与本案被告人无关),特别是,即使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情况,亦已超过法定5年的追诉时效,不能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本案被告人刑事追诉。

3、证据反映,庄园在引资前以及引资后都有大量投入;庄园各方面手续齐备,不存在产权重复的情况以及庄园现仍实际存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其它任何犯罪。特别是,不要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X强“卷款潜逃”,即使是李X强带走了部分引资款项,因为庄园在引资前李X强已实际投入了近亿元的资金开发庄园,庄园是在形成规模后再引资,而且所引资的资金仅为伍仟多万元,依法律规定,李X强也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诈骗罪。

4、在财产处理上,“拍卖地块”的确是政府善意之举,对平息投资者情绪有帮助,但在李X志家族内部意见出现分歧时会有隐患。“金鼎”也依法无据。特别是,公安机关有关于警察在收取保证金、查封公章等方面存在明显手续不合法的情况。在此一并告知,详况可查。

二、在政治上,本案涉及复杂的因素,不同的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关于这方面,在前三次意见书中,我已经说得很详细。在此,我恳请阁下注意的是以下两点:

1、此案被告人李X飞等得不到及时释放,庄园会彻底崩溃(已经很长时间庄园处于我人管理状态,特别是,出现了被烧被抢的情况)。单就“盛世福X”而言,会造成为保投资者的小部分利益,却造成“盛世福X”过亿资产的全部丧失的滑稽局面。整体而言,其他庄园的连锁反映也在所难免。届时,有谁承担责任?造成的社会震荡恐怕更大!

2、一旦本案被告人被司法认定罪名成立,地方政府以及当时有关政府官员就无疑地成为了“共犯”,政府以及当时有关政府以及当时有关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等于通过司法作了认定。毫无疑问,“盛世福X”引资的时候,X州,乃至XX可以说属于庄园经济时代,庄园经济是时任领导的主要政绩,并且得到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最有力的证据是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的资料),引资行为得到时任领导人以及政府的支持!

这种情况下,XX龙汇、民X等庄园,特别是基金会的连锁反映也在所难免。据了解,其他一些庄园同“盛世福X”相比,主要存在以下不同:

A、“盛世福X”引资在XX其他所有庄园之后,是在政府极力鼓动下而为:

B、“盛世福X”引资前已投入近亿元的资金,庄园已趋成熟,具有相当规模,引资只占小部分,而其他庄园是白手起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引资;

C、“盛世福X”不存在手续不齐备,产权重复等情况,而其他庄园……;

D、其他庄园引资规模远大于“盛世福X”;

E、其他庄园与政府及有关官员的联系较“盛世福X”密切得多;

F、其他庄园很可能存在抽逃资金问题。

可以说,一旦继续深入其他庄园进入调查,事情会更加复杂化。特别是,的确已构成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金会问题会在本案当事人或基金会受害者集体强告下全面引爆。届时,对X州,乃至XX,恐怕是政治及经济双重大地震!在处理本案时,我已相信有关领导会注意到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是“稳定压倒一切”。在此,我再次恳请阁下以及其他有关领导在处理本案的时候深刻理解这项政策。在处理本案时,贯穿“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即使从现任领导的角度,恐怕也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据说此案有中央领导批示。其实,这并不能成为本案如何处理的理由。一是看如何批示:二是看全案环境所涉及的因素。三是看有无跟踪及如何跟踪。

我经认真研究,考虑,认为本案的最好处理方法是:XX市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全案被告人,并解除对刘X、李X强、李X鸿等人的侦查或追逃,同时,停止对其他庄园的审查。

作出这样的决定,从政府、投资者以及本案被告人等方面考虑都是有利的:因为是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还不是无罪判决,本辩护人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不申请国家赔偿;若投资者继续向政府发难,政府可以明确自己的态度是,“本案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经认真研究及征询权威专家意见,依法不起诉”;从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角度来考虑,恐怕这种处理方法也是在任期内平息同类纠纷的最好方法。

我还是既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也站在政府的角度,抱着真诚解决问题,尽量减少负面影响的态度出具意见的!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435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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